加班費規定好混亂?5點違法行為提醒勞雇要注意!

加班費規定好混亂?5點違法行為提醒勞雇要注意!

2024-03-22

作者 : 記者/潘冠霖

加班費規定好混亂?5點違法行為提醒勞雇要注意!

勞工不難在職場上遇到加班狀況,如何保護自身權益十分重要。示意圖:123RF

 

只要步入職場,很難不會遇到需要加班的狀況,而只要雇主使勞工加班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但勞動部指出,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和法令,勞工們究竟該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不會受損?勞動部目前說明了 5 大常見加班費的違法型態,下列 5 點雇主千萬不要觸犯,勞工也要注意自身權益!

 

首先,「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勞動部說明,勞工如果加班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而雇主也同意,就能依《勞基法》第 32 條之 1 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並不能單方面要求員工加班僅能換補休。

 

其次,「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這部分勞動部提醒,勞工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任何名義都算是「工資」範圍,雇主應將加班費核計於「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中計算。

 

再者,是民眾常反映的「雇主規定加班未滿 1 小時不給加班費」,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 1 小時的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候,再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給加班費。(如:加班 20 分鐘,換算為 20/60 小時計給加班費)

 

然後,「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 1.33 或 1.66 計給」等加班費乘數相關問題,勞動部指出,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視延長工作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3 或 2/3 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 3 位以下捨去,依定會少算且違反法令!

 

最後,「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勞動部表示,依《勞基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一週 7 日應有 2 日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的日期由勞雇雙方約定。而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加班費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加給,就算是按日或按時計酬的勞工也一樣。

 

勞工自身權益不可不注意!若雇主若違反以上相關規定,勞工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並於當地勞工局會社會局申訴,若違法行為經查核屬實,將依法處雇主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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