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有許多重要條文將於 3 月 8 日正式上路。示意圖:取自 123RF
去年 7 月底立法院修正通過性平三法,其中性別平等工作法有許多重要條文將於 3 月 8 日正式上路。新增訂定僱用受僱者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的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有公開揭示義務;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本次修法雇主需特別注意,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如避免受性騷擾再度發生、調查性騷擾事件、對性騷擾行為人適當懲戒,藉由建立事前有效且可信賴的申訴調查機制與事後糾正補救,強化雇主防治的義務與責任。
罰則部分,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公司未訂申訴管道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 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30 人以上公司未訂規範,處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雇主知悉性騷擾未採取有效的糾正,處 2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性別平等工作法」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簡化申訴流程並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資源,並增訂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案件情節重大,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暫時性作為,對於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有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保障工作者權益。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李明洳也在會中點出,本次修法有一大重點,是「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過往曾看到許多當事人因站出來而面臨「妨害名譽」的訴追,或被請求損害賠償。希望修法 後,能因為規定的完備,讓受害者的申訴成為一種可靠的選擇。不再因害怕反被行為人指控噤若寒蟬。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指出,修法後「性騷擾防治法」仍以「違反意願」作為性騷擾主要定義,容易讓受害者受到「為什麼不明確拒絕」的質疑;尤其是「權勢性騷」的受害者,在權力不對等下,受害往往難以開口拒絕。因此勵馨建議以「未經同意」取代「違反意願」,強調當事人主體性,並讓性騷擾的問題回歸到行為人。
此外,性平三法中的申訴時效有多種規定,雖然是為了回應不同情境需求, 但過於複雜的時效規定,恐怕容易混淆,反而對受害者與實務工作者造成困擾,建議可再行簡化。
王玥好強調,社會的態度和系統的回應,會決定創傷最終的結果。若社會和系統能給予正向的支持, 性騷擾受害者創傷就有趨緩的可能。
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 8 日上路,各地方政府已提前相關之宣導。嘉義縣勞工暨青年發展處長陳奕翰說,近來爆出多起事業單位內性騷擾事件,本次新法上路除強化雇主的防治義務外,並同時要求雇主建立內部申訴制度與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且增訂相關罰則,雇主應協助員工並提供被害人相關必要的資源及服務,落實工作場域性騷擾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