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勞工之勞基法退休金給付請求權於何時取得?雇主發給期限為何?

『簡文成專欄』勞工之勞基法退休金給付請求權於何時取得?雇主發給期限為何?

2023-09-22

作者 : 簡文成

『簡文成專欄』勞工之勞基法退休金給付請求權於何時取得?雇主發給期限為何?

▲勞工之勞基法退休金給付請求權於何時取得?雇主發給期限為何?(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回覆:


1.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判決明揭:「按勞基法上之勞工退休權利應可分為二個部分,一是契約終止權,一是退休金給付請求權。


因為自請退休乃是勞工行使其契約終止權而向未來消滅其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而其權利既係終止權,則自屬行成權之一,一旦行使權利之意思表示生效即產生形成效力,不待相對人之同意(可參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判決),而後者之退休金給付請求權在勞動契約消滅之同時或契約消滅後即得主張之,惟若因其他原因致使勞動契約已消滅,而不待勞工再行使退休權之第一個部分的契約終止權時(例如雇主先行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事由終止契約或勞工死亡時),則第二個權利並非因而消滅,而是即得隨時行使之,而因為退休金給付請求權乃是金錢債務,故應可繼承,於勞工死亡時,亦應得由其繼承人繼承,並得向雇主主張退休金之給付。」


從這則判決意旨可知,勞工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註1),而擬退休者,應向雇主(註2)為退休終止契約意思表示(民法第258條、第263條、第94條、第95條參照),為雇主了解時或送達雇主時,發生效力,例如勞工於112年8月1日向雇主為預告自請退休對話意思表示,契約終止日為112年8月31日,預告期間為112年8月2日至8月31日,則退休意思表示於112年8月1日雇主了解時,發生效力,112年8月31日發生退休終止契約效力,另勞工於112年8月31日契約終止日取得勞基法退休金請求權。


2. 其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經雇主依法資遣或不經預告解僱者,勞工不須行使契約終止權,再向雇主為自請退休意思表示,例如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勞工於112年8月31日經雇主不經預告解僱終止契約,則112年8月31日勞工取得勞基法退休金請求權;或者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於112年8月1日向雇主為預告退休對話意思表示,契約終止日為112年8月31日,然勞工於112年8月10死亡者,勞基法退休金請求權於112年8月10日取得,但勞基法退休金係由其法定繼承人依繼承相關規定向雇主主張並請領。


3. 如前所述,勞基法退休金請求權,係於契約終止時取得。惟雇主給付勞基法退休金之期限規範在同法第55條第3項「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發給」。


且應注意者,雇主如係透過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支應者,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月22日台(80)勞動3字第01420號函略以:「…雇主給付之勞工退休金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上開規定之期間不包含中央信託局(註3)辦理給付退休金之行政作業時間。」;又如不屬同法第55條第1項所定退休金,雇主給付該退休金之給付期限,不適用同法第55條第3項規定。


4. 末者,請領勞基法退休金時效期間,依同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若勞工死亡,而係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勞工之勞基法退休金者,請領退休金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但書前所定一般消滅時效期間,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註1.同法第53條所定年滿55歲或年滿60歲,涉及年齡計算,將另文說明。

註2.事業單位應於工作規則中明文勞工應向何人為退休對話意思表示或將退休申請書送達何人。

註3.現行規定為台灣銀行。


『簡文成專欄』勞工之勞基法退休金給付請求權於何時取得?雇主發給期限為何?-HR 你還可以看這裡的推薦文章:

◆ 橫越新舊勞退制度的退休金,應該如何計算結清呢?

◆ 『簡文成專欄』符合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如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者,究竟是請求退休金或資遣費?


HR好朋友,是從事人力資源的工作的你最好的夥伴,在這裡我們會分享交流人資新知及職場動態,也歡迎各位好朋友們一起來分享人資的知識、工作經驗和疑難雜症!

TAG

勞資法令
人才
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