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侵害」的行為人並不僅限於公司內部人員,但凡與執行職務相關人員(如:客戶)的行為,都能構成,因此「職場不法侵害」概念其實相當廣泛。(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雖然我國目前並沒有專門規範「職場不法侵害」的法律,但是這並不代表雇主沒有相關責任,如以下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3 條第6款: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此外,民法第483-1條與勞基法第8條,也有相關規範課雇主防治義務。
「職場不法侵害」的內容包羅萬象
按照勞動部提供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大致可將「不法侵害」歸類、整理如以下行為:
- 暴行、傷害之肢體攻擊
- 脅迫、名譽損毀、侮辱、嚴重辱罵
- 隔離、排斥、忽視、孤立
- 強求執行業務上明顯不必要或不可能之工作,妨礙工作
- 欠缺業務上合理性,命令其執行與能力、經驗不符的低階工作,甚至是不給工作
- 過度介入私人事宜
綜上,霸凌、性騷擾與歧視…等狀況,都屬於「不法侵害」的範疇喔!!
此外,「不法侵害」的行為人並不僅限於公司內部人員,但凡與執行職務相關人員(如:客戶)的行為,都能構成,因此「職場不法侵害」概念其實相當廣泛。
雇主有「防範」與「補救」的義務
承上,不法侵害的樣態實在太多,因此本就不可期待雇主完全使勞工迴避相關風險,然而法令仍有要求雇主應至少建構相關制度,以控制危害範圍、避免風險。
如果雇主未履行相關防治義務,則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的「違法保護他人之法」而會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可大可小,不可不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 號判決(被告為勞工保險局):
「龐大的工作量及繁雜的工作內容,在長期間且長時間工作下,以致身心俱疲,承受巨大的工作壓力而無法負荷,於106年2月11日凌晨在中菲行公司頂樓跳樓自殺身亡等語,益徵被保險人王○○確因工作致生高度焦慮之壓力情境,而最終發生自殺之悲劇結果。」
上開案件,即係雇主使勞工有過大的工作負荷,以至於當事人不堪負荷跳樓自殺。
此案除被認定為職業災害以外,也應可被認定屬於「不法侵害」(職場霸凌)的一種,故雇主就本案除負勞基法上職業災害補償以外,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不要小看職場內小小的糾紛,相關議題皆可能衍生變成職業災害等大爭議,事業單位請務必要積極處理並建構好完整處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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