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事實存在、具備正當事由時,雇主不能阻止勞工行使請假的權利!

勞工請假事實存在、具備正當事由時,雇主不能阻止勞工行使請假的權利!

2023-08-30

作者 :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勞工請假事實存在、具備正當事由時,雇主不能阻止勞工行使請假的權利!

▲當勞工請假事實存在、具備正當請假事由時,勞工行使請假權利,雇主並不能阻止勞工的請假。(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請假常常會導致勞資糾紛,如以下狀況:

  • 雇主否准勞工的請假申請
  • 雇主要求、強制勞工請假
  • 勞工請假事實與事由不符...等等


上述做法都是明顯違法的行為喔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該條文賦予了勞工請假的權利,且並沒有額外的但書或說明,使雇主取得「拒絕請假」的權利。


當然,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也有明文: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然而此條文只是賦予「查證請假事由與事實」的權利

並沒有直接賦予雇主「准駁請假」的權利


因此,當勞工請假事實存在、具備正當請假事由時,勞工行使請假權利,雇主並不能阻止勞工的請假。


當然,若讓僅賦予勞工任意請假的權利,也可能導致企業經營上產生困難,因此勞基法第70條也同步賦予了雇主,以工作規則制定請假程序的權利: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如此雙方權利與義務才能達成平衡


所以勞工有請假需求時,請務必確定:

  1. 請假事實存在
  2. 請假假別正確
  3. 有按請假程序辦理請假


不過這時候又有問題了

  • 雇主應該如何制定請假程序,才能被認定是合法的規範呢
  • 勞工未按請假程序請假,都能以「曠職」論處嗎
  • 勞工請假規則中的「一年」,如何認定
  • 勞工請假規則中的各種假別,能否扣考績、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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