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就不能約定?錯!既有約定勞工仍受勞動法保障!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就不能約定?錯!既有約定勞工仍受勞動法保障!

2023-08-23

作者 :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就不能約定?錯!既有約定勞工仍受勞動法保障!

▲勞基法既然沒有限制約定試用期,那麼就應回歸其他法律之規定,故試用期的約定應該回歸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原則(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經《HR好朋友》編輯後製)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勞動基準法是規定「最低勞動條件標準」的法律,然而並不是所有勞資關係相關的事情,都能在勞動基準法中找到答案。

因此,許多民眾會表示:

「勞動基準法沒有試用期,所以不能約定試用期」


此說法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喔,如勞動基準法第1條即明文: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因此,勞基法既然沒有限制約定試用期,那麼就應回歸其他法律之規定,故試用期的約定應該回歸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原則

簡單說,「勞動契約」中可以約定的內容。

重點:「勞動契約」中可以約定的內容


試用期勞工既然已受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以獲領薪資,其與雇主間的關係,自然屬於勞動契約、勞工與雇主的關係。


即使有約定試用期,勞工依然受到勞動法的保障

既然受到勞動法的保障,那麼試用期勞工的權利當然與一般勞工沒有甚麼差別!!

唯一的差別在於終止契約時,是否有「最後手段原則」的是適用。


按目前司法實務通見,試用期間勞工只要有客觀事實證明其不能勝任工作,那麼雇主就能「依法進行資遣」,而不需要另外提供改善輔導,這也是試用期的唯一目的。


至於實務中常有聽聞,試用期間薪資待遇會較低、試用結束後調整薪資...等等。

這部分則屬於雙方勞動契約、勞動條件的議定,由雙方自行議定,並無法律限制。

口頭承諾也屬於契約的一種(雖然難以舉證)

既然雙方已議定,那麼雇主就應該依約辦理喔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就不能約定?錯!既有約定勞工仍受勞動法保障!-HR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就不能約定?錯!既有約定勞工仍受勞動法保障!-HR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就不能約定?錯!既有約定勞工仍受勞動法保障!-HR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就不能約定?錯!既有約定勞工仍受勞動法保障!-HR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就不能約定?錯!既有約定勞工仍受勞動法保障!-HR


你還可以看這裡的推薦文章:

◆ 試用期常見7大QA:資遣員工要有理由嗎?

◆ 試用期滿後就請員工「走人」合法嗎?


HR好朋友,是從事人力資源的工作的你最好的夥伴,在這裡我們會分享交流人資新知及職場動態,也歡迎各位好朋友們一起來分享人資的知識、工作經驗和疑難雜症!

TAG

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