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5條的規範,係「繼續工作」而非「連續工作」,因此只要工作累計滿4小時,其實就應該要有一個「完整的」30分鐘休息時間喔!!(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不是「有」休息時間、休息時間「加總」滿30分鐘,就合法了喔!!
臺北市政府 110.06.10. 府訴一字第1106101346號訴願決定書:
「次按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但書規定,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者,該休息時間仍應至少一次給足30分鐘;亦有前勞委會77年6月4日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10976號函釋意旨可參。」
勞動基準法第35條 已經明文「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同法但書也有
- 輪班工作
- 連續性工作
- 緊急性工作...等,不再此限而得於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如此規範也是當然,畢竟醫生開刀不能開到一般停止,客運也不能開到一半先休息後再繼續。
但是
「另行調配工作時間」並不是指可以把30分鐘休息時間打散,例如:
「每小時休息10分鐘,如此就不需要休息30分鐘」
如訴願決定書內即有提及:
「○君於109年10月7日及10月21日之出勤區間分別為:
(1)10月7日:
10:00~14:00、14:15~16:45、17:00~18:00。
(2)10月21日:
10:00~14:00、14:15~16:45、17:00~18:00 。」
即雇主使勞工每連續工作2小時,即休息15分鐘,但此做法顯未能通過主管機關的檢視,訴願決定書並直接回應:
「是訴願人使○君及○君繼續工作4小時,惟未給予至少30分鐘之完整休息時間,其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 之情事,洵堪認定。」
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5條的規範,係「繼續工作」而非「連續工作」,因此只要工作累計滿4小時,其實就應該要有一個「完整的」30分鐘休息時間喔!!
所以,使用但書規範另外安排休息時間者,切記:
「縱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但書規定調配勞工休息時間,該休息時間仍應至少一次給足30分鐘」
順便也要提醒
勞基法第35條的休息是在「工作後」,而不能在工作前「先」休息喔!!
當然,如果工作「後」已無繼續工作的必要,那麼勞工自然也可以直接回家休息了,雇主並不需要求勞工在公司內休息完才離開,且指定休息處所,會被認定為工作時間 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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