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參加14天教育召集,遇例假、休息日或休假,應否補假?工資如何計算?(圖片來源:總統府flickr,CC Licensed。)
回覆:
1.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又就本條所稱「法令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5月11日台(82)勞動2字第25073號函略以:「查依勞動基準法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因係課雇主義務,故所謂「法令」係指法律或本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
2. 其次,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故,勞工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者,得向雇主申請公假。
3. 另勞工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須考量其辦理報到所需之路程時間,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4日臺(86)勞動2字第026844號函釋示:「關於勞工參加各種召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核給公假,公假應包含路程一案,檢附國防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鍊銪字第八六○○○七六○六號函釋。」及國防部86年6月26日鍊銪字第860007606號函:「依兵役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職工與學生接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視為公假。此公假應包含其往或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並應考量交通之方便性,核給公假。」
4. 再者,勞工參加14天教育召集期間,遇例假、休息日或休假,應否補假疑義,本文認,因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僅規定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故,公假遇例假、休息日及休假,雇主不須補假或擇期補休或加倍發給工資,亦有下列三則函釋可參:
(1)內政部74年7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18860號函:「事業單位勞工於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依法參加各項兵役召集活動,翌日是否補假,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2)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14日台勞動2字第14619號函:「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上述公假期間包括路程往返時間在內,惟該假期內適逢星期例假或法定假日應否加倍發給工資或擇期補假,法無明文,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3)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1月23日台勞動2字第26493號函:「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上開公假期間,如適逢例假、國定紀念日及其他法定假日,該規則並無應給予補假之規定。」
5. 從前述說明可知,由於內政部所定休假寓有縮短勞工全年總工時時數之意義,於其遇例假、休息日,勞工不應因此少休「內政部所定休假」,爰課以雇主補給勞工休假義務,而公假係基於雇主有照扶勞工義務,於勞工履行公民義務時,雇主應給予公假,免除其於工作日出勤義務,且無庸找人代班,至於公假期間遇勞工本無須出勤之例假、休息日,比照產假、公傷病假期間包括例假、休息日及休假辦理。
6. 因此,勞工參加14天教育召集,得申請公假,該期間遇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者,應包括在內,即此時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調整為公假。
7. 至於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所稱「工資照給」,係指工資依勞資雙方原約定給與,例如雇主與月薪全時勞工約定每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為30000元,並約定不論大小月,每月均以30日計,一日工資為1000元,又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教育召集期間適為2個「週一至週日」週期,基於教召前2日為休息日及例假,雇主得不另給路程公假,就該2週教召公假期間,雇主應工資照給14000元。另外,時薪制勞工參加前述教召期間之工資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1)每小時工資176元(允含例假及休息日工資),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雇主應計給工資14080元(計算式=176元ㄨ8小時ㄨ10天)。
(2)每小時工資176元(允含例假及休息日工資),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4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雇主應計給工資7040元(計算式=176元ㄨ4小時ㄨ10天)。
(3)每小時工資176元(允含例假及休息日工資),週一、週三、週五為工作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週二及週四為無薪之免出勤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雇主應計給工資8448元(計算式=176元ㄨ8小時ㄨ6天)。
(4)每小時工資176元(允含例假及休息日工資),另約定出勤日工作時間8小時內,惟出勤工作時間不固定,但每週正常工作時間為20小時,雇主應計給工資7040元(計算式=176元ㄨ20小時ㄨ2週)。
8. 在探索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時,應就下列事項予以了解、掌握並釐清,才是真正的學習與探索,否則只是走馬看花、蜻蜓點水,既不善閱讀,不善思考,更談不上解析,擁有自己的看法:
(1)公假之意義為何?
(2)何謂「法令」?現行哪些「法令」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假?勞工於公假期間未能出勤,有無義務找人代班?
(3)公假遇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雇主應否補假?如不須補假,原因為何?
(4)何謂「工資照給」?可否扣全勤獎金?
(5)為什麼該條規定公假「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而不是像婚假、喪假、事假規定一定天數?
(6)既然公假視實際需要定之,事業單位有無必要於規章中規範公假之請假單位?
(7)有無其他特殊情形,應予留意?
9. 務求讓自己的勞動法令學習,啟發原本已有的內在智慧、慈悲善良及人權、正義等正面價值觀,同時開啟智慧的第三眼,並培養批判性思考能力。
全觀公司、感恩企管公司及勞資雙贏企管公司董事長簡文成寫於2023.6.22
企業管理制度輔導及人資勞動法令諮詢請電0972-712-101或0975-391-669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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