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行政處罰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增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行政處罰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增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

2023-07-17

作者 : 專區編輯中心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行政處罰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增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

▲本次修正條文共計19條,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圖片來源:勞動部)▲本次修正條文共計19條,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圖片來源:勞動部


文/胡珈瑋


為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機制,勞動部昨(13)日表示,行政院跨院、跨部會團隊共同研修「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騷擾防治三法。而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係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爰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本次修正條文共計19條,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


而這次的修正重點有四大項:「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行政處罰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增加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行政處罰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增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HR

▲圖片來源:勞動部


當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無法期待內部申訴制度能有效運作。勞動部表示將「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經調查屬實即裁罰行為人;若已向雇主提出申訴,不服雇主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亦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再申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得命行為人之雇主採取必要之處置,並增定裁處特別時效。


行為人倘為最高負責人,申訴人離職後1年內仍可申訴,受理申訴起3年內仍可裁處。另增定被申訴人應配合調查,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者,加以處罰。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行政處罰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增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HR

▲圖片來源:勞動部


行政處罰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增加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為有效懲治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處新臺幣1萬元至100萬元罰鍰,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亦適用。


針對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將新增懲罰性賠償責任,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使其獲得實質之補償。而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明定情節重大者,調查期間可暫時停止或調整職務。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行政處罰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增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HR

▲圖片來源:勞動部


此外,也「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明定雇主不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均應有應盡之防治義務,倘係聽聞或媒體報載,即使沒有接獲申訴,亦須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對工作場域做適當的調整。


依照不同的情況,明確界定不同的「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包含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提供友善的協助。另增定雇主接獲性騷擾案件,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對行為人做適當的懲戒。


對於公司之處理程序,亦課予一定規模之雇主,應組成申訴處理單位即時調查之責任、成員應有具性別意識之外部專家學者、增定10人以上未滿30人的公司應訂定申訴管道等規定。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行政處罰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增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HR

▲圖片來源:勞動部


最後則是「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明定雇主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相關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福資源等必要服務。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可申請「調整職務」或「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屬實者,雇主應補發薪資。


先前勞動部部長許銘春也有表示,下半年度的勞動檢查,也將特別檢視性騷擾與加強性別平等領域,人資們也須特別注意!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行政處罰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增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HR 你還可以看這裡的推薦文章:

◆ 面對性騷擾處理實務的灰色地帶,人資建議宜以這個方式處理

◆ 雇主或主管該怎麼做才能避免被說性騷擾?




HR好朋友,是從事人力資源的工作的你最好的夥伴,在這裡我們會分享交流人資新知及職場動態,也歡迎各位好朋友們一起來分享人資的知識、工作經驗和疑難雜症!

TAG

勞資法令
勞基法
性別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