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淺談勞工之陪產檢及陪產假

『簡文成專欄』淺談勞工之陪產檢及陪產假

2023-07-04

作者 : 專區編輯中心

『簡文成專欄』淺談勞工之陪產檢及陪產假

▲淺談勞工之陪產檢及陪產假?(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回覆:


1. 鑑於兩性平權,而婦女妊娠與分娩時,身心面臨甚大壓力,配偶應參與孕婦、產婦及嬰兒之照顧工作,即配偶之陪伴照顧實屬必要,且產婦產後之恢復和新生兒之照顧,均需配偶之陪伴與照料,是原本之陪產假,於111年1月1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嗣於111年1月18日施行,細繹前述條款文字可知,勞工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要件為「勞工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如非其配偶妊娠或分娩,無陪產檢及陪產假之適用。


另所稱分娩,依醫制上之定義,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未達20週產出胎兒為流產(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0月22日台(89)勞動3字第0910055077號令參照),故,分娩與流產,醫學上之定義,係以當時之懷孕週數來決定,分娩過程中胎死腹中、分娩後死產,如懷孕20週以上,有陪產檢及陪產假之適用,反之,懷孕未達20週流產,則不得以陪產為由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2. 其次,勞工得申請之陪產檢及陪產假範圍為7日,即受僱勞工為陪伴配偶產檢或生產,可在7日之額度內,自行決定陪產檢請假的日數及陪產請假的日數,申言之,勞工申請陪產檢之日數為零者,陪產請假的日數為7日;勞工申請陪產檢之日數為1日者,陪產請假的日數為6日,依此類推。


3. 再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4. 就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單位,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08號令略以:「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及五項規定:「(第四項)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第五項)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受僱者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或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險、分娩之事實及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乗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勞動條四字第一○四○一三○五九四號令,自即日廢止。」即勞工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得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不再以一曆日為請假單位。


5. 又基於陪產方式多元,是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之事實,受僱勞工即使未離境,仍可就陪產乙事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6. 此外,同性別2人取得合法婚姻身分後,具「夫」身分之女性勞工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亦得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7. 另應注意者有二,其一為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勞工僅於工作日未能出勤提供勞務,須依規定程序請假外,於其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其他免出勤之日在不須出勤情形下,勞工本無須請假,故,勞工之陪產檢及陪產假不包括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其他免出勤之日;其二為勞工如未於得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應解為勞工自行放棄其權利,不得請求雇主就未休之陪產檢及陪產假改發給工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98年度中勞簡字第78號判決參照)。


8. 末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於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勞工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全觀公司、感恩企管公司及勞資雙贏企管公司董事長簡文成寫於202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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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淺談勞工之陪產檢及陪產假-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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