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雇主得否以勞工因申請事假或家庭照顧假等情形所造成之工資減少,而申報調降勞保投保薪資?

『簡文成專欄』雇主得否以勞工因申請事假或家庭照顧假等情形所造成之工資減少,而申報調降勞保投保薪資?

2023-06-08

作者 : 專區編輯中心

『簡文成專欄』雇主得否以勞工因申請事假或家庭照顧假等情形所造成之工資減少,而申報調降勞保投保薪資?

▲問題:雇主得否以勞工因申請事假或家庭照顧假等情形所造成之工資減少,而申報調降勞保投保薪資?(圖片來源:pexels,攝影師:Sora Shimazaki)


回覆:


1.參與人資勞動法令課程的同學傳來【沈以軒專欄】《勞保投保薪資(月薪資總額)與請假扣款之關連性》乙文:

「原則上,倘若被保險人之薪資係因請假(例如:家庭照顧假、事假)扣薪,因扣薪部分屬未獲得之報酬,仍應以扣除後計算月薪資總額,如月薪資總額在當年2月至7月前有變動時,投保單位至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前有變動時,至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另投保單位為適時反映被保險人實際薪資所得,亦可隨時申報調整。…貴公司應僅就事假與家庭照顧假等2日無薪部分,據此扣除計算月薪資總額。

若未遵法申報調整致使投保薪資以少報多之情事,勞保局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規定,按其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喔!」

即沈文認為勞工被保險人如因申請事假或家庭照顧假扣薪,雇主應以扣除後計算月薪資總額申報調整,如未依法申報調整致使投保薪資以少報多之情事,勞保局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規定,按其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


2.然,沈文前述見解應係誤解法令規定,理由如下:

(1)按勞工保險費,係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又所稱月投保薪資,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其次,就前述條文所稱月薪總額之定義,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

(2)前述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所稱「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應係指勞工係以時計薪、以日計薪或以件計薪,因其每月工作時數、日數或完成件數不固定,造成其每月收入不固定時,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申報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或者勞工係以月計薪,但因其每月之延長工時時數或假日加班情形不一,或其每月工資結構中有獎金類報酬,形成其每月工資總額不固定,方才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申報調整勞保投保薪資。

(3)又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係規定: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即只有在勞工被保險人之工資有調整—調升或調降時,投保單位才有依本條規定申報調整之義務,換言之,就申報勞工被保險人之勞保投保薪資而言,雇主係依據勞資雙方議定之勞工每月工資申報其勞保投保薪資,於勞工因事假或家庭照顧假等情形造成工資減少時,係因勞工保險人於該月因事假或家庭照顧假而減少勞務提供,形成該月工資總額減少,但勞資雙方議定之每月工資總額並未有調整,投保單位不須申報調整其投保薪資。

(4)再者,內政部70年9月26日臺內社字第44941號函略以: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無薪資收入者,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無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投保單位違背上開規定以少報多調整投保薪資者,仍不得排除同條例第72條第2項之適用。」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2月9日勞保2字第0990140479號函重申:

「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另依內政部70年9月26日臺內社字第44941號函略以,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未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按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為保障彼等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及避免投保單位於該期間申報調高投保薪資巧取保險給付,依上開說明及相關規定,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審諸前述二則函釋意旨可知,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勞工被保險人因法定事由請假期間,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係考量該期間被保險人必將減少勞務提供而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若謂於該期間投保單位因勞工被保險人減少勞務提供而有工資減少情形,仍得據以調整投保薪資,勢必降低勞保各項給付之計算基準,進而影響勞工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甚鉅,此顯悖於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之立法目的。

(5)末者,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

「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九條之一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即勞工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服兵役留職停薪、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期間、因育嬰留職停薪或其勞保年資15年以上被裁減資遣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則本諸「相同事物,應以相同方式處理」法理與「法律應整體一致適用,不得割裂」法理,勞工被保險人因申請事假或家庭照顧假,致其工資總額有減少,但勞資雙方原議定之每月工資並未調整,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方為正確見解。

同屬社會保險之全民健康保險,就因請假所造成之薪資異動,投保單位得否調整勞工被保險人之健保投保金額,行政院衛生署94年11月24日衛署健保字第0940062709號函亦持相同見解:

「二、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94年11月18日函,說明如下:

(一)有關領取固定月薪受雇者,因遲到、早退、曠工及請假所造成的薪資異動,係因勞工違反勞雇雙方之約定或未達工作契約時數致未取得應有之薪資,與現行投保金額採以3個月平均薪資申報投保金額之情況,係適用於勞工因領取變動不定之加班費、業績獎金、生產獎金等,或其工作性質係按計日、計件計酬等薪資結構屬不固定者,並不相同。

(二)次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分別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因故留職停薪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則渠等在無收入之情況下仍須依原投保金額繳納自付之保險費,因遲到、早退、曠工及請假所造成的薪資異動,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


3.何權峰先生在《謙卑心,承認無知是求知的第一步》乙文中說:「古希臘哲學家芝諾十分博學,上知天文,下知地理。有一天,弟子問他:「老師,您的知識如此豐富,回答問題也很清楚,但您為什麼老是說自己不太明白?對自己所說的答案總是有所懷疑呢?」

芝諾順手在桌上畫了一大一小兩個圓圈,並指著這兩個圓圈說:「大圓圈裡是我的知識,小圓圈裡是你的知識,棺這兩個圓圈之外,就是我和你們不知道的部分。因為大圓圈的周長大於小圓圈,所以,我接觸的或許比你們多,但無知的範圍比你們多。這就是我的不明白和懷疑比你們多的原因。」

懂得愈多,就愈覺知自己知道事物宛如滄海一粟。懂得愈少,就會產生自己什麼都知道的錯覺,並對自己所知深信不疑。

當一個人以為自己什麼都知道,認為自己什麼都懂,不是沒見識,就是太自以為是。…蘇格拉底的經典名言:「我唯一知道的是,就是我什麼都不知道。」為何他「一無所知」卻能成為最有智慧的人?因為蘇格拉底「知其不知」,而人最大的問題,是怕面對自己無知。

我們很難學到新事物,因為我們怕顯露自己的無知。我們怕顯露無知,因為我們怕問問題。

我們怕問問題,因為我們害怕說「我不知道」。我們怕說「我不知道」,所以我們學不到任何新事物。」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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