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月底就讓你煩惱「加班費」計算的問題嗎?到底「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有什麼不同呢?看完這篇,一定能讓你輕鬆學會加班費計算!ps.變形工時、勞資另約定工作時間..等情境,不在此篇討論喔~
勞基法的「加班規則」是什麼?
依照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依照勞基法第32條規定,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也就是說每日加班不能超過4小時,且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要特別提醒的是「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已在2022年 1 月 1 日廢止 ,只要勞工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也就是「每日工作超過 8 小時」或「連續上班超過第6天」,符合勞基法規範的行業,雇主都必須給予加班費,否則有可能被開罰 2-100 萬元。
「加班費」該如何計算呢?
「加班費」到底該如何計算呢?只要用「本薪」下去計算嗎?「獎金」是否也要包含在內呢?
依照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是要以每小時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準,只要是「經常性給予的薪資」,包含本薪、伙食津貼、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但年終獎金不屬於經常性給與的範圍,因此不需要納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加班費計算案例-陳經理2021年2月的薪資如下:
- 底薪:45,000 元
- 伙食津貼:3,000 元
- 職務加給:5,000 元
- 年終獎金:90,000 元
陳經理每小時平均工資為 ( 45,000底薪+3,000伙食津貼+5,000職務加給 ) / ( 30天x8小時 ) = 221 ( 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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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休息日,1日為休息日例假日,常見的作法是每週六為休息日,每週日為例假日。
那麼依照勞基法規定,「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的加班費,到底該如何計算呢?
為什麼我們要用1.34、1.67下去計算加班費,而不是使用1.33、1.66呢?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的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要直接進位使用1.34、1.67計算,才能符合法規。
▲ 勞基法4種加班費計算說明
1.「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工作日」在正常工時8小時之後,延長工時2小時加班倍率為1.34,再往後延長工時2小時加班倍率為1.67。
「休息日」一般來說,當日不出勤也是有本薪的,所以休息日出勤,前8小時是有1倍本薪的,因此,休息日的前2小時加班倍率為1.34,第3~8小時加班倍率為1.67,超過8小時候之後,再延長加班的第9~12小時加班倍率為2.67。
2.「國定假日」及「特休」加班費計算
「國定假日」及「特休」出勤即使未滿8小時,也要給足8小時的加班費,這點是需要特別留意的,因為勞工原本可以充分的運用一整天的假期,所以就算只是出勤30分鐘,也要給足1天的加班費。如果延長至第9~10小時加班倍率為1.34,延長至第11~12小時加班倍率為1.67。
3.「例假日」加班費計算
依照勞基法第40條規定: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才能依法要求勞工配合出勤。當日出勤勞工比照「做一給八」的工資,並給予1天的補假。
非法例假日加班,就是雇主在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情況下,依然要求勞工加班,這是屬於違法加班,雇主是可以被開罰2-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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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 : 1111人資觀察員
圖片授權:123R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