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節省人事成本就和員工簽承攬契約!它與僱傭的區別,HR 你知道多少?(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近期讓不少人關注的新聞時事,絕大多數屬某知名網路書店爆出與清潔婦「假承攬真僱傭」為主,年資約有二十年的清潔員工遭解僱,既沒退休金與三節獎金,甚至也無勞、健保,這對勞工來說可是影響甚鉅!事件爆發亦造成不少譁然與關注,而身為 HR 的各位讀者,在處理勞動契約上的事務更必須知道「承攬」與「僱傭」之間的差異究竟為何!今天編輯就來為大家講解兩者之間的差別到底是什麼。
相信許多人資們在實務上會接觸到,不少企業公司為了想要節省人事成本,用盡更種辦法來規避應負的法律責任,其中一種,就是以承攬、委任等契約名目節省人事上的開銷,而這也造成許多人資們上工作的無奈與辛酸!不過這一類的契約與我們一般知道的勞動契約到底差在哪呢?
承攬與僱傭的解釋
承攬
民法第 490 條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承攬關係是雙方約定完成一件工作,完成後給予報酬。所以雙方並無從屬關係,主要是以工作完成為主。
僱傭
民法第 482 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僱傭關係是雇主聘用勞工,勞工是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雇主給付報酬。
雙方有從屬關係,勞工要在雇主規定的時間、地點,依照雇主指揮命令工作,而且是要親自履行,不能找代理人;雇主可以考核勞工的工作成果,並且據以獎懲;勞工工作的產出,都歸雇主所有,雇主經營的成敗,勞工不用負責。雇主並有依約給付薪資、為勞工加保的義務。
從屬關係有四個特性
而上方有關於所述的「從屬」關係,則有以下特性:
- 人格上從屬性 → 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 勞務上的專屬性 → 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 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 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初與委任契約之受委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者迥然不同。」
若公司(定作人)與勞工(承攬人)為承攬關係,與僱傭最大的差別就是公司不必負擔勞工的勞、健保、就業保險、職災保險、勞工退休金等等與勞基法和就保法相關的法令規章,而勞工則具有可以拒絕公司的指揮與命令。另外只要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只要工作成果符合需求,也不必像僱傭關係一樣具有勞務上的專屬性。
這樣看起來,只要和勞工簽定承攬契約就能為公司省下許多人事上的開銷,但真的可以和公司裡的每一個員工簽承攬契約嗎?即使沒有明文規定,也並非雙方只要簽了就屬於承攬的關係!像是如果勞工受到公司管束力越高,那就不能適用於承攬關係,還是要看雙方之間的從屬性來判別,不是說哪一個比較省就使用哪一個來約定,企業若被抓到自然也要付出的代價,更打擊自己的雇主品牌形象,可說是得不償失!而身為 HR,更得知道僱傭與承攬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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