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翻譯「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草案(圖片來源:《HR好朋友》編輯製作。)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勞動條2字第1120147677A號
主旨:預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草案。
條文對照:
現行條文:
第九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修正條文:
第九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 、公假,或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 ,扣發全勤獎金。
▲預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草案條文對照(圖片來源:《HR好朋友》編輯製作。)
說明: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同條第二項規定,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上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爰受僱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雖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惟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至勞工如依本規則請普通傷病假,雇主應依本規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然雇主得否因此扣發全勤獎金,法無明文 。
三、為貫徹憲法母性保護之精神,爰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旨,明定雇主不得因勞工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
以下是解說分隔線
簡單白話翻譯,就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產假有4種 :
- 分娩,產假8週。
- 三個月以上流產,產假4週。
- 2~3個月流產,產假1週。
- 未滿2個月流產,產假5天。
但是,性平法說薪水怎麼算,依相關法令,也就是勞基法。
而勞基法卻只有8週、4週兩種產假,薪資照給。
卻沒有1週、5天這兩種,所以就變成若是勞工3個月以內流產,請1週或5天的產假,雇主可以不給薪沒違法。
因此,有些勞工會乾脆改請普通傷病假,至少有半薪。
可是,請了普通傷病假會扣全勤啊,又與性平法規定不符了。
所以,這次修正條文的理由,就是若勞工是因為三個月內的流產,請普通傷病假,不能扣發全勤獎金。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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