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依法為員工辦理職災保險,避免觸法。示意圖:123RF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依法已辦理登記之事業單位雇主,不論僱用人數多寡,皆應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為勞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表示,依災保法第 6 條規定,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等事業單位,縱屬僱用人數 4 人以下之微型企業,皆應依規定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辦理參加職災保險。
此外,為了確保從事非典型工作勞工的工作安全,災保法第 10 條規定,第 6 條至第 9 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以簡便方式參加職災保險。
勞動部強調,登記有案的微型企業,並無前開第 10 條規定之適用,雇主或勞工本人不得以簡便方式加保,而應由雇主循成立投保單位的方式辦理加保,以確保勞工之職災保險權益。
勞動部提醒,凡登記有案的事業單位,均應依法定方式為員工辦理參加職災保險,勞資雙方權益都可受到保障;員工遭遇職業傷病事故時能獲得完善職災給付權益,同時也可分攤雇主職災補償責任,穩定企業經營。
若未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加保,屆時除將面臨罰鍰外,還會被追繳保險給付,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