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時「撤回」與「拋棄」分別是什麼意思?

勞資爭議時「撤回」與「拋棄」分別是什麼意思?

2023-09-12

作者 :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勞資爭議時「撤回」與「拋棄」分別是什麼意思?

▲調解調解實務中,很常會出現「拋棄」與「撤回」等字眼,而部分民眾不明白其各自之意義與差別。(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勞資爭議時「撤回」與「拋棄」


勞資爭議處理法 的行政調解係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其目的係以快速、避免訴訟成本為目的。


調解調解實務中,很常會出現「拋棄」與「撤回」等字眼,而部分民眾不明白其各自之意義與差別。


偶而,也會有民眾於調解後申訴,因調解時「撤回」特定主張而致使其權利損失,調解人顯有不公。


對此錯誤見解,於本會說明前,建議可先參閱以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


「然縱觀該紀錄所載內容,並未敘及被上訴人拋棄前揭請求權,即難以被上訴人撤回調解聲請,即遽而推認被上訴人已拋棄對於上訴人之上開權利。嗣後被上訴人另行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加班費,即非法之所不許,難認有違禁反言原則。」


誠如前揭判決所示,雖然勞工願意撤回請求,然而係「撤回」而非「拋棄」,自不能將逕認為勞工已無主張權利。


撤回,就是撤回;與拋棄不同


撤回:指表意人發出意思表示之後,在受到法律拘束前將其撤回,而依法得撤回的权利即稱作撤回權。


簡言之,在調解會議中對於特定主張予以撤回,可大致了解為「目前先不處理該主張」。


導致主張撤回的可能性甚多,其中較為可能得為「損害範圍尚未確認」,而為使得其他主張得以確定,因此先擱置爭議。


常見的有「高薪低報」,致使各類給付短少


高薪低報顯會導致勞工的保險給付出產生損害,然而損害之金額多寡,卻往往並非當下即可知悉,如:


老年給付「可能」產生損害


但老年給付係以「最高」投保數額作為計算標準,勞工尚未退休,不能確定現在的的工作即是最高投保薪資,例如:


勞工年方30,工資30,000元旦雇主低報為26,400元。


本件高薪低報事實明確,然而本件勞工尚與退休年齡相距甚遠


除非往後其工作薪資都不會超過30,000元


否則老年給付部分產生損害的可能性甚低


此外,失業給付也有類似狀況(套用上開條件):


勞工因資方高薪低報而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此時勞工符合「非自願離職」之要件而可申請失業給付。


然而,失業給付可申領6個月,但勞工實際上失業期間多寡上不明確,因此也無法確定實際產生的損害。


上開二狀況下,皆可能請勞工先撤回「勞保高薪低報之損害賠償」,蓋目前尚無法釐清損害數額,無法具體處理,而先就可處理部分作成和解。


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達成之和解,若一方未履行,他方可逕自申請強制執行,因此能先達成和解部分先行和解,相對有保障。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然而,「拋棄」(或放棄)則不相同了,蓋除法律另有限制以外,權利因拋棄而「消滅」。


因此,倘若係以拋棄特定主張,則對於該主張民事上的權利原則上即不容再請求,如以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勞上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


「是以,梁○○於本件請求之退休金差額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既均屬兩造勞資爭議之範疇,且梁○○就此已拋棄除和解金額以外之其他權利,則其於前述和解金額外,再行請求○○公司給付退休金差額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當然,倘若您真的很擔心被誤解,那麼也可以請調解單位加註「針對○○○爭議,本人尚無法確定數額,故先行撤回、暫不於本次調解會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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