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勞工懷孕而不予錄用也屬於「性別歧視」的一種,並設有30-150萬元之罰鍰(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針對這個問題,有概念的人資內心應該會在:
「不要跟我說!!」
「一定要先說!!」
此二選項不斷糾結吧?說了麻煩、不說也很麻煩,只是麻煩的對象與原因不同而已。
人資工作就是這麼煎熬~
重要提醒
蒐集、詢問勞工是否有懷孕,很可能產生歧視疑慮
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其中雖然沒有「懷孕歧視」的禁止,但依勞動部105年09月29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2108號函所示,對於懷孕者的歧視也屬於一種性別歧視,函釋內容如下:
「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範要件不同,性別工作平等法制定時,業參考歐美先進國家處理懷孕歧視之經驗及作法,將懷孕歧視直接視為『性別歧視』類型之一。」
因此,因勞工懷孕而不予錄用也屬於「性別歧視」的一種,並設有30-150萬元之罰鍰。
如此就知道為甚麼小編會說,有概念的人資可能很怕聽到面試者自己說出「我現在懷孕」了吧,因為當面試者說出這句話時,人資人員將馬上面臨一個窘境:
「如果不錄用她,會不會被認為有『歧視』?」
雖然錄用後,勞工後續很可能申請產檢假、產假與育嬰留職停薪…等等,人資部門很可能被業務部門砲轟,但還是請人資人員站在「人力資源」的角度出發,人才與勞動力乃是企業核心,縱使勞工會有相關需求,但依然應該著重於勞工未來的發展。
重要提醒
詢問勞工的隱私,應限於屬於「真實職業資格」,否則都會構成違法喔。
合法範例:
詢問保全面試者年齡,即屬合法,因為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明文限制未成年或逾70歲不得擔任保全。
即使該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公司職務,且公司亦有確實的工作、職務說明書,可以證實公司為聘僱該員係因其他客觀上事實,進而證明公司並非因「歧視」而不予錄用,但依然會觸犯就業服務法「就業隱私」的規範,如下: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畢竟除了少數會影響胎兒的工作(如:化工廠),多數職務都未明確限制懷孕婦女擔任,因此公司若主動要求勞工敘明「有無懷孕」,該行為縱使事後能證明與不予錄取沒有直接相關(即不存在「就業歧視」),但依然屬於違法喔!!
▲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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