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六大QA:職災期間可否不計給例假、休息日工資?

部分工時六大QA:職災期間可否不計給例假、休息日工資?

2023-08-10

作者 : 專區編輯中心

部分工時六大QA:職災期間可否不計給例假、休息日工資?

▲部分工時者QA-勞動法令時事更新課程(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麻煩說人話!黃榆絜的勞動法小教室


每季法令更新課程上完了,因為同學們實在問了太多好問題,就來這邊QA分享給各位吧!


Q1:部分工時以月薪計,每天上班5小時,休息日加班6小時,加班費如何計給?

「部分工時以月薪計」這句話我用一個公式你們就能瞭解,26400*5/8 就是他的基本工資。看懂嗎?也就是即便是部分工時者,也能以月薪計薪,不一定得用常見的「時薪制」。


接著處理第二層問題,所以這位員工的月薪只買下他一天___小時的工時呢?5小時。那在休息日加班時,他的費率就應該這樣切分→

前2:1.34、後2:1.67、超5的部分:2.67。

原因也就是前面要各位填空的部分,因為月薪只買下他一天5小時,所以休息日加班費在超5的部分,就應該「再加給1」把原本的時薪先算給他後,再給法定的加班費率1.67。亦即:1+1.67。


Q2:部分工時者每週都已排定例假、休息日,但跨週期的第六個工作日勞檢員卻說還是要給加班費?合理嗎?

請用我們上課的排班檢核三步驟來看:

  1. 請問員工的每7天週期為何?(EX:星期一到星期日為一個週期)
  2. 這個週期內是否有排入一個例假,一個休息日(是的,有)
  3. 即便跨週期,最多也只能連續工作6天,第7天即違法(學生說:我們每週都有排入一個例假跟一個休息日,但勞檢員仍說跨週期到第6天就要給加班費)


勞檢員這個觀念就不太對囉!因為跨週期最大上限就是連續工作「可以」到第六天。而第六天要計給加班費的前提,應該是公司「並未」幫部分工時者排「例假、休息日」,才會說「至少」工作到第六天要計給休息日加班費。但現在貴公司都已經合法排班了,所以不用再理會這個第六天要給加班費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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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部分工時者職災期間可否不計給例假、休息日工資?

可以。因為從時薪95元那個年代開始,時薪就已包含例假跟休息日的工資。


Q4:員工請長期病假期間,中間插入自己的特休或事假,公司是否就應給例假休息日工資?

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天」原本有二種漏洞,

一是勞工用自己的特休、補休、事假阻斷連續30天;

另一則是勞工分次送假單,導致沒有請假一次連續超過30天。本次這則新解釋令只解決了第2種漏洞。


但我建議用這則解釋令的精神去說服員工「診斷證明所載期間如果員工都有請假,即便你分次送假單,公司從第31天開始接收到「一次連續30天期間」的假單,仍可不給例假休息日工資」。

當然,若遇到員工要開始長期請病假,建議員工在半薪30天病假用完後,先把自己的假請完(特休、事假、補休等),再開始請這個連續30天以上的無薪病假,進而減少勞工留下自己的假來阻斷連續30天的規定(賺例假休息日工資),鑽漏洞。


Q5:公司給員工因病留職停薪,事後是否能拒絕員工復職?

原本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就是寫「得予留職停薪」,所以雇主不是「應」給予留職停薪。只不過各勞工局以保護勞工的立場常常會解釋成「應」給予。


所以我是認為,如果你沒把握能讓員工復職,那不如一開始就別給員工留停。法條本來給雇主的彈性選擇你不用,卻在一開始心軟給員工留停,後來卻不讓員工復職,反而會產生更大的勞資爭議。所以,要給留停,就讓員工復職!


Q6:員工所有的假都請完了,還有很多私事要處理,公司還能給什麼假嗎?

公司不是慈善機構,如果員工能請的病假、事假、特休、補休、產檢、陪產…這麼這麼多假,員工都請完了,公司也真的是仁至義盡了!請員工就自請離職去處理私事吧!(除非雇主好心願意開放讓他申請留停,但法令沒規定要給因私事的留職停薪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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