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事業單位之工廠發生火災,致工作日停工者,雇主應否發給勞工停工當日之工資?

『簡文成專欄』事業單位之工廠發生火災,致工作日停工者,雇主應否發給勞工停工當日之工資?

2023-06-21

作者 : 專區編輯中心

『簡文成專欄』事業單位之工廠發生火災,致工作日停工者,雇主應否發給勞工停工當日之工資?

▲事業單位之工廠發生火災,致工作日停工者,雇主應否發給勞工停工當日之工資?(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回覆:


1. 就停工日,雇主應否發給勞工工資疑義,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臺﹙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略以: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本則函釋內容係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民法第266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及民法第267條:「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所發布。


2. 申言之,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例如景氣因素業務縮減之停工,依民法第267條規定,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惟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又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例如工作日遇天災、霾害、氣爆、台電停電等,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


而事業單位之工廠發生火災,致工作日停工者,應視工廠發生火災之原因是否可歸責於雇主,才能判斷雇主應否發給勞工停工當日之工資,如雇主具有可歸責性,致雇主未能受領勞工之勞務,依民法第487條但書前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即工廠發生火災,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因素,致工作日停工,而勞工有向雇主通知仍準時到工準備提供勞務(民法第235條但書參照),雇主無法依約定時間受領勞工之勞務給付,依前開規定解釋,受僱人即勞工仍得請求報酬(民法487條前段參照)。


3. 但事業單位之工廠發生火災,致工作日停工者,如工廠發生火災之原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也不可歸責於勞工,依是否可歸責於雇主,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臺﹙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意旨,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


4. 以故,事業單位之工廠發生火災,致工作日停工,雇主應否發給勞工,應視工廠發生火災之原因是否可歸責於雇主,有改制前勞委會92年10月24日第09201680081C03號訴願決定書:「本件原處分機關認定訴願人有給付停工期間工資義務之依據,無非係以其廠房於92年1月12日發生火災係屬訴願人經營之風險,為可歸責於訴願人之事由。然火災發生之原因常有不同,有可歸責於當事人抑或第三人之行為所致,亦有屬通常事變、不可抗力之情形,原處分機關針對訴願人廠房於92年1月12日發生火災之責任原因為何(即是否可歸責於訴願人),未依職權盡調查之能事,遽以火災係屬訴願人經營之風險,而認定可歸責於訴願人,進而命其限期給付勞工停工期間之工資,容有斟酌之餘地。」可參。


全觀公司、感恩企管公司及勞資雙贏企公司董事長簡文成寫於202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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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事業單位之工廠發生火災,致工作日停工者,雇主應否發給勞工停工當日之工資?-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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