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資遣員工注意有「預告工資」!這4大相關問題一次全解析!(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若是有公司職員要離職,按照工作年資,和雇主提出離職須有預告期間,而反過來換成雇主方要資遣員工,也同樣要有預告期!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日也特地針對相關問題提出解答,如果有員工遭公司資遣,但該位員工公司任職3年多,公司卻在10天前預告,這樣公司有合乎勞基法規定嗎?
首先先來看看勞基法是如何認定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該預告期間依據勞工工作年資有所不同,如下:
-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 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 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勞動局回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規定,按照上述問題當中,員工在公司工作3年以上,便需要提前30天預告勞工,如果沒有給足「預告期」,不足的天數就要給付幾天的「預告工資」;但若雇主給足預告期,勞工領的就是「工資」,這樣就不會有需要再給付勞工預告工資的狀況發生。
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
勞動局進一步解釋,例如1月31日預告資遣勞工,預告期30天,2月1日開始起算預告期,到3月2日終止契約,薪水算到3月2日,如果雇主在2月10日就終止契約,還差20天的預告期,那就要給20天的預告工資!
另外還有「謀職假」的部分,2月1日開始起算,每7天給2天的謀職假。
必須要注意的是,謀職假是從接到預告後,每7天可以請2天,並非是從星期一開始計算,是預告期的第1天開始每7天可以請2天!但是謀職假如果沒有請,也不會另外換成工資喔,如果有找工作的需求,就可以向雇主提出。
常見預告工資與謀職假、預告期及資遣通報相關問題
編輯也為大家整理出來專區內歷年來的相關的「預告工資」相關問題提供讀者參閱。
問題1:若雇主有按照期間內給勞工預告離職的話,勞工是否可以同時要求雇主給予預告工資?
資深人力資源專家曹新南表示,若是雇主沒請勞工立即離職,就沒有這個預告工資。
舉例假設雇主依勞基法合法資遣,並預告一個月後離職,勞工也一個月後準時離職,這時就沒有預告工資。
預告工資是用在當雇主要資遣勞工,請勞工立即離職,而不是再多做一個月,那麼就要另給這一個月的工資,做為預告工資。
問題2:勞工拿預告工資提早離職,是否該補每週二日謀職假工資?
每週二日謀職假工資分為兩種情況,首先,若是做到預告離職日,例如是一個月後,這時是可以有每週兩天的有薪謀職假。
但若直接拿預告工資,不用再上一個月的班,雙方勞動契約已經終止,自然就沒有請謀職假的問題。
問題3:若是沒請每週兩日的謀職假,是否應補發兩日的加班費?
曹新南表示,不用補發!謀職假指的是有找工作需求的時候申請,公司應給有薪假,但是若沒去找工作、沒有請假,該日就仍然是正常上班日,不算加班。
最後也需要注意,雇主給了預告工資後,按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將被資遣員工之資料,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而資遣通知與給預告工資並不相衝,所以雇主仍要辦理資遣通報,否則會處以新台幣3~15萬元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