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時若職缺每月經常性資薪未超過4萬元,須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明確告知薪資範圍,以符合法令相關規定。(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一般聽到有雇主方違法就業服務法時,我們多半看到是以面試時詢問求職者「星座血型」,甚至是「經濟狀況」、「結婚打算」等等涉及到個人隱私,與工作職務無關的問題,上面提及到的狀況都有可能造成歧視,進而觸犯《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範。
不過近日媒體自由時報報導,有民眾前去某家公司面試,上面寫「薪資面議」,到場後卻發現月薪只有3萬元!台中市勞工局特別表示,徵才時若職缺每月經常性資薪未超過4萬元,須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明確告知薪資範圍,以符合法令相關規定。
招募人才HR、雇主都得注意的四大情形
而近期其實也碰到暑假的求職季,HR在招募人力上也需要特別注意相關規範,專區文章內也有提到幾點雇主在招募上須注意的四大情形,如:
- 招募廣告不可有「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情形
- 經常性薪資未超過4萬,須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 不可有就業歧視
- 避免要求提供和職位無關的隱私資料
通常以招募觸法上的情況來看,多半與詢問個人隱私或是就業歧視為居多,而針對媒體報導,近期有求職者面試,職缺標示「薪資面議」,實際到了現場卻發現月薪為3萬元,事實上是該公司不得將加班費納入計算,經過扣除後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卻沒有在徵才廣告告知薪資範圍,進而《就業服務法》的薪資揭示。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讓求職者在面試前就可得知最低起薪金額,據以評估是否前往應徵,降低勞雇雙方媒合成本,《就業服務法》已明文規定薪資揭露相關事宜,不論是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的徵才資訊,雇主或刊登職缺的人資人員都應注意,避免觸法。
三點薪資相關招募注意事項
另外有關「經常性薪資」,勞工局進一步指出,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其中並不含加班費。
勞工局也以三點注意事項提醒雇主:
- 需透過公開徵才管道,例如求才網站、社群粉絲專頁、張貼在營業場所外徵人啟事等,都應明確說明計薪方式及薪資範圍。
- 採用月薪核薪的薪資範圍可使用「月薪3萬元」、「月薪3萬3,000元~3萬6,000元」、「月薪2萬8,000元以上」等三種方式擇一呈現;採用計時、計日或按件計酬核薪者,可使用如「時薪300元」、「日薪3,000元」、「按件計酬每件3,500元起」等方式呈現。
- 需釐清屬於經常性薪資的項目,如本薪、全勤獎金、加班費、三節獎金等,並標示清楚本薪及獎金的發給額度與條件。
另外須注意若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開的「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表示,以不超過5000元為宜。
專區文章指出,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提供職缺的經常性薪資如果未達新臺幣4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違反規定者可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六月為招募季開始,HR在徵才上揭示求職相關訊息時得更小心,以免觸犯法律問題。若求職者發現有雇主在招募涉嫌違反上述規定情事,可提供具體事 證(如雇主所刊登之徵才廣告、薪資所得證明等相關資料)向雇主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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