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符合法庭的判決精神,並完善工會法對「廠場」的相關規範,勞動部擬定了工會法第6條之1和第7條的修正草案。(圖/123RF)
行政院於13日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勞動部表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宣示,雖然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廠場」定義和成立要件的規範並未牴觸第23條的比例原則,但因為未有工會法的明確授權,這部分規定違反了憲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為了符合法庭的判決精神,並完善工會法對「廠場」的相關規範,勞動部擬定了工會法第6條之1和第7條的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工會法」修正是為符合憲判意旨,明確「工會法」中「廠場」的定義及要件,保障勞工團結權。本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此次修正三大重點:
一、將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有關「廠場」之規定增列於工會法,以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二、配合「營業登記規則」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調整條文文字為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以使各法規用字一致。
三、將廠場工會籌組要件中「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修正為「設置會計單位」,並增列「專責會計人員」,適度增加籌組要件之彈性。
勞動部表示,工會法自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迄今已逾十年,此次工會法第6條之1、第7條之修正,適度放寬勞工籌組廠場工會之要件,以強化勞工團結權之保障。
1111人力銀行總經理張篆楷表示,工會法的修正將有助於提升勞工的團結權保障,進而促進勞動市場的公平與穩定。這次修正草案的通過對於勞工團體的發展及維護勞工權益將帶來正面影響,並期望相關修法程序能夠順利完成,為勞工創造更良好的工作環境。更多勞工相關資訊,請上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網站(https://www.hr.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