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核釋身權法,助地方政府督促各單位進用身心障礙者。示意圖:123RF
為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並落實定額進用制度,勞動部於 112 年 2 月 9 日核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6 條第 2 款所稱「無正當理由」,並自同年 5 月 1 日生效,以協助地方政府善用法律工具,加強督促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未足額進用單位積極進用身心障礙者。
身權法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 1 人且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無正當理由違反此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為協助地方政府強化執行上述定額進用制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多次邀集法規委員、身心障礙權益領域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共同研商「無正當理由」的態樣,發布解釋令,作為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執法參據,解釋令內容重點如下:
一、違反禁止身心障礙歧視之規定,經裁罰致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
二、有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致未達應進用人數者。
三、於未足額進用期間,有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之情形。
四、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推動改善身心障礙者進用計畫,且拒絕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規定。圖/勞動部
勞動部表示,112 年計臺北市及桃園市政府裁罰 31 家單位,裁罰金額 62 萬元。統計 112 年 11 月私立未足額單位相較 111 年同期減少 201 家、義務單位不足額比率由 10.06% 降至 8.94 %,創近 5 年來新低。去年受罰的 31 家單位,行業別主要為批發及零售業、製造業次之,餘為資訊及通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運輸及倉儲業等,其中以上述釋令第 3、4 條為主要開罰原因,而受罰單位截至 113 年 1 月計有5家已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4 家未足額人數已有減少,另 22 家持續由地方政府提供輔導。
據勞動部統計,112 年 11 月全國義務單位 1 萬 8,157 家,私立單位 1 萬 3,689 家;公立單位 4,468 家。其中尚有 1,624 家義務單位尚未足額進用(私立 1,599 家、公立 25 家)。如與 111 年同期相較,未足額單位數由 1,825 家下降至 1,624 家;私立義務單位比率由 13.09% 下降至 11.68%、公立義務單位比率由 0.87% 下降至 0.56%。分析未足額進用單位無法足額進用原因,主要為身心障礙者員工離退職後未及遴補、未有適合職缺或職缺需特殊專長人力,致無法找到符合職能之身心障礙者。
勞動部呼籲,義務單位依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如有未足額進用心障礙者,除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如具令釋所列無正當理由情形者,將可能面臨裁罰。
勞動部發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6 條第 2 款規定解釋令,就「無正當理由」訂定一致性原則。圖/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