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颱風假屬性(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法院認證颱風假屬性》
「颱風假在本質上並非勞基法規定之假期,而為「因不可抗力而暫停工作」,雇主無需給付颱風天出勤的勞工加發津貼或加班費,如果勞工不出勤,雇主則可以扣發當天工資。」
勞資爭議告上法院時,很多理由與事證都會拿出來檢視,也有可能法院看到的只是部分事實。
今天看到這個新出爐的判決,雇主解僱勞工,勞工提告,請求很多項目,結果法院判決有些允許,有些不同意。
判決主文說雇主要給勞工4萬多,不過訴訟費用雇主負擔29%,這樣是誰贏了?
勞工說,她突然接到雇主通知:「原告聯合有一定程度關係之親朋好友於Google評價留言不實,暫予留職停薪...」然後被雇主解僱。
雇主則說 : 「關於Google評價部分,評論者明確地提到被告公司產品之成分,然而產品成分為商業機密,且僅從外觀或口感上是無法辨識出來的,僅有早期聘僱的員工或代工廠知曉成分內容細節,然代工廠與被告有保密條約,而早期員工僅有原告當時仍在職。再者,原告於日常言談之中明確知悉其與評論者熟識,亦有其他員工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可佐證,故被告推論原告與評論者以及該則評價之間有一定程度之關聯。」
簡單來說,就是雇主猜的,然後就把這位勞工解僱了。
最後法院認為雇主解僱違法,同意勞工依14條可請求資遣費,但是勞工請求的很多項目不合理,所以法官沒有同意。
這個案子有很多地方可以看,大家有興趣可以花點時間消化一下 :
- 解僱事由不得事後追加,原本解僱時是說不實評價,但事後再變更解僱理由,所以法院認為解僱違法。
- 勞工主張每日工作9小時,每月月休6日,均含午、晚2餐之用餐時間,法院認為每餐0.5小時,所以每日工時應為8小時,勞工請求每日1小時加班費不合理。
- 不過,月休6日部分,每月至少應有2日休息日加班費的部分,法官用統包薪資算法免除了,這點我很有意見。
- (勞資雙方合意以每個月總薪3萬元整作為報酬,每個月排休6天,每天工作時數9小時,上班時間為早上10點至晚上9點,中間有2個小時的自由休息時間,供應用餐)
- 特休部分,雇主也主張特休包含在月休6日裡,這點法官倒是不認同,認為還是該給特休未休工資。
- 比較無言的還是,勞工請求颱風假工資。
這應該是少數有關颱風假工資上法院的例子了吧。
法官說:「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的範圍,僅及於「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換句話說,民間企業在法律上,無須遵守地方政府停止上班上課的通報。
勞動部制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僅以如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出勤工作,建議雇主「宜」不扣發工資,「宜」加發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的協助,但不具強制性。
私人企業之雇主可不遵守縣市政府停班停課的通報,更不需要對颱風天出勤的勞工加發津貼或加班費,如果勞工不出勤,雇主還可以扣發當天工資,係因颱風假在本質上並非勞基法規定之假期,而為「因不可抗力而暫停工作」,雇主無需給付颱風天出勤的勞工加發津貼或加班費,如果勞工不出勤,雇主則可以扣發當天工資,準此,原告於110年9月12日颱風假當日,因被告店休而未上班,然被告當日仍給付工資,原告同意以同年中秋節換假等情,為兩造所不爭,然原告於110年9月12日當日有上班1小時,得請求1小時工資138元(33000/240=138),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其他還有些請求,有的准許,有的不同意,有興趣的大家在進判決看吧。
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sticker=https://www.1111.com.tw/job-bank/emplist/sticker.asp?agent=ETTChrfriend&cs=06&tt=&m0=&d0=100201,100202,100205&c0=&t0=&ks=&md=&w=635&h=335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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