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兒童節國定假日 出勤薪資這樣算!

清明節、兒童節國定假日 出勤薪資這樣算!

2025-03-20

作者 : 記者/林育如

清明節、兒童節國定假日 出勤薪資這樣算!

清明節、兒童節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須給假並給薪。(圖/123RF)


勞動部表示,清明節、兒童節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114年清明節為4月4日(五),與兒童節為同一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於前一日4月3日(四)放假。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假設月薪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於4月3日至6日連假期間,各日得否出勤及其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4月3日兒童節(四)及4月4日清明節(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4月5日(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4月6日(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強調,114年清明節及兒童節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1111人力銀行執行長鄧依芬表示,雇主應該了解並遵守勞基法的規定,特別是在假期工資的支付問題上,避免因為疏忽而造成勞工權益受損。勞工也應該了解自己在國定假日、休息日以及例假日的工資應得標準,並積極與雇主協商確保自身利益。若發現雇主未依法支付工資或未按規定放假,勞工應該勇於維護自己的權益,並可以尋求勞工主管機關的協助,保障自己應得的待遇。更多勞動權益相關法規請上中華人事主管協會(https://www.h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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