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行政上需求而無法提前發給薪資該怎麼做會比較好?(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勞資協進會
發薪日遇例、休、假日,各位的薪資都是如何發給的呢?
- 提早於前一個工作日發給
- 延後到次一個工作日發給
按勞動基準法第23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皆有明文工資之數額、調整、計算、發給日期與方法…等,得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因此,倘若雙方已明文於特定期日(例如:每月5日發給),且該約定並無任何但書、例外約定,則雇主除不可抗力外,即於該約定之日發給薪資。
所稱「不可抗力」,應係指稱:
「無法預期且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之特定事由」
然金融機構之例假、休息日與休假日並非不可預測,因此發薪日與例假、休息日與休假日衝突,應不能認屬於「不可抗力」。
誠然,民法第122條有明文: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簡言之,倘若約定給付之日為例假、休息日、休假日,按民法規範可逕自遞延至次日。
但是,勞基法於民法而言屬於特別法,因此仍應優先適用之,既雙方已本於勞基法進行發薪日之特別約定,雇主片面延後該發薪之日,至少對主管機關而言並不樂見雇主此作法(如新聞報導所示)。
雖實務中勞工朋友多不會因雇主延後發給,而直接進行勞動檢查之檢舉(實務認定恐怕也不會這麼嚴格)。
然而,在未有特別約定時,建議仍不宜逕自延後發給,以避免爭議發生。
綜上,倘公司因行政上需求而無法提前發給,則建議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文規範:
「發薪日若與例假、休息日與休假日衝突時,將參照民法第122條規定,於次一工作日發給,較可避免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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